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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限售股转让避税 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13:57  新京报

  本网快讯 (记者 胡红伟)针对限售股转让避税的可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上午联合发补充通知,公布多项应纳税情形来堵住避税漏洞,以此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征管。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通知还对限售股界定、应纳税情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征收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大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财政部此前公布,1-9月,个人所得税收入3716.49亿元,增长21.5%。由于今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使得个税当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一项大幅增长44%,在今年前四个月则大幅增长70%。

  看完这篇新闻,我的心情: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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