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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给当事人减负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00:15  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李昀霞)“以前申请执行人需要交足执行费,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现在申请执行人只需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符合立案标准,即可申请执行,并不再负担执行法官在办案中产生的差旅费。”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这项给当事人减负的措施。

  据了解,乌市中院仅2010年因执行需要已实际支出差旅费用5.5万元。以上费用全部由该院财务负担,未让当事人负担一分一 毫。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张有伟告诉记者:“ 按最高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申请费直接向被执 行人收取,申请人不需要预交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待款项到位后按比例从中扣除;法院承担执行案件产生的旅费。这包括三层涵 义:一是立案庭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二是执行费用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并从实际执行回来的案款中按比例扣除;三是 办案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不再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现在由法院承担。”

  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屈传涛说:“法院不预收执行费,看起来是小事,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以往法院受理执行案 件时经常碰到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没有钱,暂时拿不出申请执行费;二是执行案件虽然赢了,申请执行费也已付清,被执行人却无 力还钱,申请人打赢官司反而亏了钱。不预收执行费,出发点就是避免类似申请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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