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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所有赔偿范围 肇事者被追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03:5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

  本报讯 摩托车司机被小车撞伤,双方很快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肇事方赔1.9万余元。事后伤者鉴定出10级伤残,追加索赔遭拒后告上法庭。昨日,石狮法院一审判肇事方再赔2.4万余元,法官表示这是因为协议里没有明确赔偿范围,所以肇事方需追加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其他损失。

  事故后一次性获赔

  再追加索赔遭拒

  去年11月1日凌晨零时许,在石狮市区八七路,莆田男子徐某驾驶小轿车逆向行驶,与青海男子韩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诊断,韩某被撞成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挫擦伤以及掌骨骨折。去年11月15日,韩某的哥哥、徐某及小轿车车主王某,在石狮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韩某的哥哥代表韩某,与徐某就事故的责任及调解结果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约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一次性支付1.9万余元给韩某,作为他的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等。签完协议后,韩某一次性拿到了赔偿款,而肇事方也向保险公司理了赔。

  今年5月8日,韩某因本事故所受的伤害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韩某向肇事方提出追加索赔,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追加索赔3.5万余元。

  追赔合不合理

  三方都有说辞

  双方事故后自愿签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究竟能不能“买断”伤者所有的损失呢?这成为本案的庭审焦点。

  “这份协议,仅仅是要求对方先行一次性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修车费用,并不是就所有损失的最终一次性赔偿。”韩某在庭审上说,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他还在医院住院治疗,对自己的病情以及今后的恢复情况、所需要花费的医疗费用情况均不了解,不可能将所有损失进行一次性最终处理。

  车主王某认为,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当事人不得反悔。保险公司也认为,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已经就事故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相关纠纷即告终结,韩某再次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

  一个“等”字

  让法官有判决依据

  双方说的似乎都有些道理,案子该怎么判?主审法官说,从协议内容来看,应是双方对本事故责任的一种解决处理,这种解决处理应是一次性的、终结性的,这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享有的各项赔偿权利是法定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主审法官说,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等”中的“等”字所指的意思,并没有明确。同时,在双方达成协议时,韩某所受的伤害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协议内容是双方对事故造成伤者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损失的一次性赔偿约定处理,而不包括其他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韩某因车祸的损失,还有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万余元,应由肇事方追加赔偿;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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