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中,首次确立了“地下文物保护区”概念。30日,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介绍,“地下文物保护区”出现在地方性立法中,在全国属于首创,此举可改善地下文物缺乏保护依据的问题。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从而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这样的处理办法,既保护了文物,也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李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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