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精神损害第一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07:2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2月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今天(1日)起正式实施,最大的亮点是修改了赔偿原则,不再强调是否“违法”。舆论认为,这“将减少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权益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同时,精神损害也第一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

  另外,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程序的监督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出台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实施监督,但内部规定难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因为一般情况下,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就是“终极决定”,检察机关对赔偿申请人的保护比较薄弱。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新增加了专门的章节,规定检察机关具有“赔偿监督权”。

  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味着国家赔偿将不再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社会各界将目光集中到“精神损害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最终这些问题在三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所体现和明确。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没有交付表决,这让四审充满了悬念,同时也给予了期望。2010年4月第四次审议,最受各界关注的焦点停留在“超期羁押”的赔偿上。最后,修正草案明确规定,被超期拘留、超期羁押后无罪释放的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经过四次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体现哪些亮点?我们马上连线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主持人: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和老法相比取消了确认程序,可以说是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否意义重大?

  马怀德:因为过去《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存在确认程序,所以受害人要想获得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非常困难,必须要经过原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侵权机关确认自己所做出的行为是违法的,有这样的前提才能进入赔偿程序。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这就意味着受害人要想提出赔偿申请,可以不需经过这样一个确认程序直接进入赔偿程序,所以大大的简便了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要件,实际上方便了受害人请求赔偿。

  主持人: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在以后的执法中是否会遇到障碍?

  马怀德:精神抚慰金的支付条件以及支付的具体标准和数额,恐怕不能在立法中“一刀切”的规定,因为这因具体案件而异,所以我相信会在以后的具体司实践中逐步积累相关经验,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不同的侵权情况,来逐步的总结归纳出一些侵权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所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可能会体现出这一点。

  主持人:我们刚才也回顾了,《国家赔偿法》曾经历了四次审议,那么经过四次审议以后的《国家赔偿法》,从整体上来看还凸显了哪些立法亮点?

  马怀德:新的《国家赔偿法》的亮点很多,但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取消了违法规则原则,使得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变成一个多元的规则原则,也就意味着除了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国家要赔偿之外,对于那些虽然不违法,但结果上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比如说超期拘留、超期逮捕、羁押这些损害,虽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结果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的话,国家也要支付赔偿金,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

  第二个很大的变化在于,赔偿范围有所扩大,过去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中都没有包括像虐待这种不作为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这次增加了,除了殴打、唆使他人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刑讯逼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之外,又增加了一个虐待行为,这就意味着类似于像虐待这种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也要支付赔偿。

  第三个变化在于我们的赔偿程序更为通畅,过去《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程序主要在刑事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领域,由于存在确认程序、程序期限规定不清楚、举证责任没有规定,所以程序并不通畅。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取消确认程序,而且规定申请人申请赔偿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做出赔偿决定的具体期限和程序,也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跟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商,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应该说也大大的便利了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一些程序。

  第四个就是赔偿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精神损害是不支付赔偿金的,现在规定,如果侵犯了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这是原来立法中广受人们诟病的一个条款,现在明确规定国家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广大赔偿申请人来讲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

  最后国家赔偿的费用管理也有所变化,过去我们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先赔偿后报销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先让申请人赔偿支付金,拿着支付凭证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赔偿经费,这容易影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积极性,容易使赔偿打折扣。现在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7天之内将赔偿请求书和申请书转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必需15天内做出赔偿决定,这样的话改变了以往的先支付赔偿金后报销的制度,使得财政部门直接面对受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也方便了受害人获得赔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国家赔偿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