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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08:04  新闻晨报

  □晨报驻京记者 郭翔鹤

  历时5年修改、4次审议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和以往相比,新《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新法)最大的亮点是将精神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赔偿渠道和赔偿范围也更加完善。

  以往《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首先要侵权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公正赔偿的难度。新法中取消了这个确认程序,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任何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了监管人员亲自或者唆使“牢头”、“狱霸”对羁押人员实施虐待或殴打的事件。以往《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新法中,监管人员虐待、放纵他人殴打等行为纳入了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法中首次得以明确,这也是《国家赔偿法》修改中最大的亮点。新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国家赔偿法》则规定,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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