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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明年申报土地整治项目需2/3以上村代表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1日09:2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申报土地整治项目,需要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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