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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年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扩大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00:40  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范琼燕)从2011年1月1日起,新疆新疆范围内将执行2010年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05年旧版此类药品目录同时废止。

新疆明年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扩大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
? 12月1日,乌市友好南路康泰·东方药品超市,市民站在货架上选购所需药品。亚心网记者 朱翊 摄

  11月2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了新的《药品目录》。据介绍,《药品目录》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是三项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依据及标准,也是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

  新版药品目录与旧版相比,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目录药品纳入进来,乙类药品调整品种总数不超过243个。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增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本地制药企业生产的价格适中、疗效确定、普遍使用的药品,国家新药和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等;删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临床基本不用或者用量很少的药品,专家建议删除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等。

  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据介绍,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不另行设定个人自负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新疆范围内执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新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使用。

  据了解,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一般4至5年调整一次。

  继续阅读:

  公共卫生支付范围保险基金不支付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未列入含目录复合药内有些可支付

  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

  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和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用药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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