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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修改人事任免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00:40  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郭倩)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批准,《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和《自治区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据介绍,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于1989年4月29日颁布实施,所规范的行为已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涵盖。自治区的这两件地方性法规与修改后的选举法存在不一致、相抵触的情况,而且也无修改的必要,因此被废止。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互选的程序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增强候选人透明度,确保“一线”代表数量,不得身兼两地人大代表,规范投票形式,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明确代表辞职程序等。

  此外,由于与上位法的不一致,会议还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修改。据了解,原《办法》第三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原办法中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向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截至目前,在今年前几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已分批废止修改了27件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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