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丹实习生钟志鸣)历时半年多的起草、讨论,《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车不环保 不予注册登记
12月1日起,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也应当符合该名录,并须经环保检验合格,方可注册登记。
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司机拒绝抽检 最高罚千元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拒绝进行抽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每辆车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对于损坏、改装、拆除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2.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标准的;3.抽检超过排气污染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
不得涂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办法》规定,机动车符合排气污染标准的,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分别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或者黄色标志,标志应粘贴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按规定粘贴合格标志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或者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合格标志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即“绿标车”),其他核发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即“黄标车”)。
将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
《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管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政策,通过设立“绿标路”(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通行的街路)、“黄标车限行区域”(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的机动车禁止通行的区域)等方式逐步落实“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尾气超标排放不予办理年检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尾气排放超标的,不予办理年检。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或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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