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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集体行贿突破了司法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07:0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赵健雄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

  从法理上来说,李彦的行为涉嫌违法,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

  但我们都知道当下的社会现实,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等现象如此普遍,李彦为单位承揽项目向当事人行贿,自己并没有从中渔利,是否应当由他承担刑责,又以什么方式来承担刑责,的确是个难题,法院从轻发落也自有其理。由于行贿的决定是由该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李彦只是执行人,所以单位同事都认为其“替人受过”,甚至称他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显然应当有适合新情况的司法解释

  (譬如追究一班人的责任)。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是付出了各种代价的,包括司法。对种种符合潜规则和违反规则的行为,我们常常采取很大的容忍度,并把它作为“投资环境”的一部分,认定“发展是硬道理”,不惜在其他方面采取姑息的态度。在一个特定时期,这或许无可避免,或许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其后续影响无疑是深重的,因为它使人们对司法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而一个社会如果连司法的底线也可以轻易突破,还有什么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呢?有法不依不但对具体的法律条款本身是个嘲弄,也必然瓦解司法本身。

  这个案件让人觉得需要特别关注的原因还在于,近年来职务犯罪案缓免刑比例太高。据最高检今年11月18日披露的数据,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超过了三分之二。除此类案件当事人特殊量刑困难外,有关人士称,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交际面广,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者不在少数。因此,案件审理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量刑难度随之增加。

  人们不能不担心这些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如果法律是可以随意冒犯的,那这个社会还有公正吗?转型期的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发展瓶颈,法制建设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执法之外还有立法,李彦是否有罪再次凸显了这个问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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