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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企高管缓刑期间仍当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07:2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李晓明

  一名国企高管因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谁知缓刑期间,他竟然继续担任原领导职位。更让人意外的是,此事经曝光后,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初次的判决结果“判2缓2”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近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因“服刑仍当官”成为网络风云人物。

  记者昨日采访了此案的一审法院河南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安阳市中级法院,双方均称改判 “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而李彦所在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则将李彦看作“功臣”,犯罪是“替单位受过”。

  不变的犯罪事实,为何前后两次的判决结果却有如此差异?不少网友提出质疑。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再审改判符合法律规定,也反映目前法院在量刑方面自由裁量权过大,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所涉官员曾经大权在握,法官受到的干扰也最多。因此,针对官员职务犯罪出台明确的量刑规范化标准意义重大。

  国企高管获缓刑不影响当官

  2009年年底,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李彦因行贿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李彦出事是因河南省高速马路成长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邓林“落马”而被扯出,齐邓林向检察机关交代,李彦曾向他送过钱。随后,李彦被批捕。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对其进行了一审判决。

  据(2009)殷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称,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彦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齐邓林行贿85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彦及其被告单位,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故法院判决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刑2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李彦没有提出上诉。

  然而,今年3月4日,有人发现李彦仍然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身份,陪同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蓓到秦岭正南山公路隧道参观考察。而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网上,李彦的职务依然是副院长,位列第四。也就是说,原本应该是服刑人员的李彦,仍然担任着国企高管职务(西安公路研究院是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服刑人员继续当官”引发网络热议。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

  法院再审结果大逆转

  事件在曝光后又发生了转变。

  当事人李彦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殷都区法院同意再审。2010年4月30日,殷都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李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维持定罪部分,但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再审,罪名不变,量刑却由“判2缓2”变为“免于处罚”,殷都区检察院对此存异议,提出抗诉。负责公诉此案的检察官赵海州介绍,一般情况下,再审属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只有在认为原判有误才会启动。他还表示,法院再审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理由不充分。

  不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并未成功。今年8月23日,安阳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改判。李彦仍然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称并非取消量刑

  同样的案件,为何一审和再审结果会有如此不同?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殷都区法院,两级法院均认为,再审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该案审判长、殷都区法院副院长于晓文介绍,再审是因为该院院长杨柳认为一审有误,所以启动再审程序。于晓文称其只是担任审判长,并不具体审案,不清楚具体情况。殷都区法院院长杨柳则表示,当事人提出申诉,法院依法再审,没有什么不妥。

  负责再审的安阳市中院刑一庭法官李东华则向记者表示,中级法院审理的是抗诉案件,经过审议,中级法院认为殷都区法院的再审改判并无不妥,故依法支持,驳回抗诉。“原审法院认为量刑有误,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为何犯罪事实不变,量刑却由“有”到“无”,李东华称并非是取消了量刑,“免于刑事处罚也是一种有罪处罚。”至于法院认定了何种理由减免刑事处罚,李东华称进一步的情况可以向该院的宣传部门了解。

  单位认为其是“代人受过”

  李彦的所在单位,则将李彦视作“功臣”,认为其是“代人受过”。

  西安公路研究院院长张东省向媒体表示,李彦于1985年就任江苏办事处主任一职,是一个很有干劲的老领导,也为单位作出了很多贡献,他的失误只是在工作中不谨慎造成的,没有对社会及单位造成任何影响。他这种不良行为的造成,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的潜规则、市场不规范造成的。为了生存,就要疏通关系,在这中间不免会有一些馈赠、感谢,逢年过节也会给一些相应的人卡上打钱,持续8年之久,也就被人们认为是行贿。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法律意识薄弱,不知该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

  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也表示,李彦向齐邓林送钱,是该院集体研究决定,李彦只是执行人,是“替人受过”。“关了几个月,放出来后他又开始给单位找工程。”胡兴民说,“可以说,李彦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

  职务犯罪量刑缺乏规范

  犯罪事实不变,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有天差地别,不少网友认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随意更改量刑结果太过草率。

  根据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接近7成。最高检有关人士称,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案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引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从今年10月1日起,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并下发并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

  不过,《量刑指导意见》并未对职务犯罪量刑提出明确意见。法律人士指出,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涉官员曾经大权在握,法官受到的干扰也最多。因此,针对官员职务犯罪出台明确的量刑规范化标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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