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行贿竟官照当牢免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09:21  新安传媒网

  被控行贿罪一审判缓刑

  2009年7月23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副处级)李彦,被河南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

  近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告诉记者,李彦被警方带走是因为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并兼任河南新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齐邓林因涉嫌受贿被抓后,“把李彦交代出来了,说收过他的钱。”

  李彦被批捕近4个月后,殷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彦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齐邓林行贿85万。

  判决书称,被告人李彦及其被告单位,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殷都区法院判决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李彦没有上诉。

  服刑期间继续当“副院长”

  今年3月4日,正在服刑的李彦,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身份,陪同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蓓到秦岭正南山公路隧道参观考察。3月5日,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报道了这一消息。一直到今年11月21日,记者登录该公司官网,仍能查到“副院长李彦陪同考察”的新闻。

  陕西一媒体人士介绍,服刑期间的李彦,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网上,依然是副院长,位列第四。

  日前,记者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大楼一楼发现,光荣榜上张贴有李彦的照片及事迹介绍。

  此后,“服刑人员继续当官”消息在网上蔓延,陕西省有关部门也接到举报。

  李彦所在的单位原为陕西省交通厅下属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交通厅下属国企。举报者认为,根据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

  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举报发生后,即判决生效近4个月后,李彦提出申请要求再审。殷都区法院再审。2010年4月30日,殷都区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李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决书显示,法院再审维持定罪部分,但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此案的检察官赵海州介绍,一般情况下,再审属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只有在认为原判有误才会启动。

  赵海州称,法院再审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理由不充分。另外,再审中李彦也没有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免于刑罚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一审法官贾晓辉承认,再审认定事实与一审相同,没有变化,“就是量刑变了”。

  因认为再审判决不当,殷都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此决定得到安阳市检察院支持。今年8月23日,安阳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改判。

  法院回应称:再审合法

  针对质疑,殷都区法院相关人士近日做出回应。

  该案审判长、殷都区法院副院长于晓文介绍,该院院长杨柳认为一审有误,所以启动再审程序。该院院长杨柳则告诉记者,当事人提出申诉,法院依法再审,没有什么不妥。她承认是其签字同意再审。而此案详情,她称已记不清了。该院审监庭庭长牛海顺表示,再审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免于刑罚”的改判,牛海顺未做解释。

  李彦的“遭遇”,在其所在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中,多有同情者。近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告诉记者,李彦向齐邓林送钱,是该院集体研究决定,李彦只是执行人,“替人受过”。且李彦行贿的85万元中,有5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延续前任所签合同而送,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了几个月,放出来后他又开始给单位找工程。”胡兴民说,“我可以说,李彦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

  据《新京报》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仍被安阳市中院驳回。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