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2月2日电(记者 齐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日对贵阳市乌当区原区委书记刘崇荣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崇荣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0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刘崇荣利用其先后担任乌当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文学强、孙平等二十六名行贿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84.2万元,美元2.1万元、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1.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崇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公路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