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2日电(记者仇逸)针对有媒体报道称上海规定流浪犬30天内无人认领将捕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改变了上海市政府1993年制定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捕杀无证犬的做法,其中明确规定由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走失等犬只。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规定处理。丁伟解释称,其中对染疫犬只,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染疫动物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对于其它犬只的处理,目前上海市和国家尚无规定,有关部门正在审慎研究。
上海养犬立法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1993年的政府规章相比,此次立法强调实现人与犬、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规范养犬人的行为,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等。
对于犬只收容所收容的犬只,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走失犬只的认领、犬只的领养等内容。经依法登记的犬只,体内都植入了电子标识,犬只收容所可以通过电子标识查找到走失犬只的主人;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前往犬只收容所认领”。又如,引进了国际通行做法,明确允许爱犬人士领养被收容的犬只。“随着手续便利、费用下降等带来的养犬登记门槛的降低,我们预计上海无证犬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丁伟称。
据公安部门调查推测,上海市无证犬只的数量超过60万条。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每年都有因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情况发生。
上海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上海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防治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同时,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领养犬只,也有利于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