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零成本”注册,即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这是日前我省为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出台的利好政策。
本报记者 杨琨
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全省GDP民营经济占七成
我省于日前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到“十二五”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达15%左右,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5%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0%以上,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0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5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5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5个以上。
开放领域
民间资本“非禁即入”
《意见》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注册成本
明年起免收登记费、证照费
我省将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注册资本可“分期付款”
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
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意见》中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人才培训
从业人员实行全员轮训
到2015年,全省建成100个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实施百千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10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00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
扶持奖励
中小企业发债可获财政贴息
我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
上市成功最高奖150万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150万元。
获得“中国名牌”奖50万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00家河北省诚信守法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权益保障
刁难民营企业者严处
今后,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收。不得强迫订购书刊、乱拉赞助,取消一切摊派,严肃查处乱收费。
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考核,开展评比考核检查的,须报同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民营企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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