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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最后一个流氓”的字眼从此消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05:27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希望“最后一个流氓”的字眼从此消失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宁波晚报》昨日报道:27年前,18岁的北京人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治疗期间他娶妻生子;13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6年前,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他将成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本报首席评论员 王国荣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这句话,听起来总觉得怪怪的。对“90后”来说,可能更难以理解。但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可以说“流氓”多如蚊子苍蝇,调戏妇女的那肯定是“流氓”,说几句下作话、哼几声“黄色歌曲”的也是“流氓”,甚至连留长发、穿奇装怪服的、男女之间有过分亲呢动作的,也被指为“流氓”。那个年代,因“流氓罪”被错判、重判的冤案不少。更何况,时年十七八岁毛头小伙的牛玉强抢路人帽子,又伙同他人打架,按当时的社会价值判断和认知,他们这些个“小混混”理所当然会被视为“流氓”,且按当时的法律,也理所当然地要被“从重从快”判处流氓罪入狱。

  应该说,尊重当时的客观现实,牛玉强当年被判处流氓罪没有错,只不过对照“罪刑相当”原则来说量刑过重了点。至于之后我国刑法修改取消了流氓罪,再将保外就医的他以原罪名重新投入监狱,并依据旧法判处的重刑延续服刑至期满,是否一定要生搬法律条文值得商榷。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讲究“罪刑初定”,也即刑法第12条规定的,“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法律规定看,监狱一方的处理似乎都有法律依据。但这恰恰是问题所在,为一个不存在的罪名服刑,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因此,对“牛案”很有必要重新考量,这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和立法原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流氓罪都不存在了,还要硬将人以流氓罪服刑至2020年,这从情理和法理上都讲不通。再说,当年的“流氓”牛玉强,保外就医时已经重新做人、娶妻生子,邻居都称他很“老实”,再没犯事,法律应当可以网开一面,也体现人性化,也不失为教育在押犯的一个生动教材。如果硬要说他是“逃犯”,那也是监狱等部门的责任,因为他没有收到监狱给北京警方要求他返回监狱的信函,在保外就医结束时,监狱方也没有派人去北京核实牛玉强的情况,轻率地在网上通缉牛玉强。作为牛玉强本人而言,他一直老老实实地呆在家里,“每月都到派出所汇报思想”。应该说,他是个在高墙外改过自新的人,已经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

  十分希望,司法机关给牛玉强一个重新做人、自食其力的机会,让他一家老小能平安过日子。对于这种情况,司法部门能不能多从人性的角度考虑,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更希望,“最后一个流氓”的字眼,从此在我们这个国度里消失。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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