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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07:1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杨川 记者 张维 实习生 冯璐 姜原)昨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出一项惠民举措,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全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80元,按照要求,全省各市在12月底前应调整到位。

  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的,补足到910元。

  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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