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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养犬立法未提捕杀流浪犬 允许爱犬人士领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07:37  东方网

  东方网12月3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有报道称“上海规定流浪犬30天内无人认领将捕杀”,对此,爱犬市民痛斥此类做法缺乏温情。事实上,这是对《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的一种误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改变了上海市政府1993年制定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捕杀无证犬的做法,其中明确规定由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走失等犬只。

  改变捕杀无证犬做法

  无害化处理染疫犬只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的第三十三条(无主犬只的处理)规定,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规定处理。对此,丁伟解释称,其中对染疫犬只,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染疫动物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对于其他犬只的处理,目前上海市和国家尚无规定,有关部门正在审慎研究。

  “为了实现人与犬、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展示上海国际大都市的良好形象,草案在总结本市养犬管理经验,并借鉴国外和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改变了原有的捕杀无证犬的做法。”上海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胡顺康表示。

  体内植入电子标志

  允许爱犬人士领养

  胡顺康介绍,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的犬只包括: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新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经依法登记的犬只,体内都植入了电子标志,犬只收容所可以通过电子标志查找到走失犬只的主人,草案规定“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新草案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前往犬只收容所认领”。同时引进了国际通行做法,明确允许爱犬人士领养被收容的犬只。“为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胡顺康说,新草案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公安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

  “随着手续便利、费用下降等带来的养犬登记门槛的降低,我们预计上海无证犬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丁伟称。

  另据公安部门调查推测,上海市无证犬只的数量超过60万条。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每年都有因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情况发生。

  上海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上海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防治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同时,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领养犬只,也有利于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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