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艾灵)为了应对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生活的影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遵循“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经省政府审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目前我省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09年调整的,最高档为420元/月,最低档为220元/月。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最高档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上调为574元/月,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8.2%,提高幅度为36.7%。
最低档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上调为340元/月,是最低工资标准的5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8.9%,提高幅度约54.5%。
我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可上调档位确定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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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详见右表)
累计缴费年限领取标准
满1年不足2年的3个月
满2年不足3年的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的9个月
满4年不足5年的12个月
满5年不足6年的14个月
满6年不足7年的15个月
满7年不足8年的16个月
满8年不足9年的17个月
满9年不足10年的18个月
10年以上的
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