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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跨省刑拘案解读:被当公诉案违反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8日02:04  法治周末

  王鹏的举报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马晶晶的权利也不应忽视;至于公安机关立案,到底是独立办案,还是有法外因素,也许只要查明启动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答案便自可揭晓

  品味世事 律师亮道

  话题背景: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因多次写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被马晶晶母亲任职所在地——宁夏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跨省抓捕。9天后,吴忠市警方认错,王鹏被释放。

  警方认错、相关责任人被免职,王鹏也放了,但一起自诉案缘何变成了公诉?这其中到底有没有公权私用、司法腐败?到底谁该为公安机关乱执法负责?

  本期主题:关注王鹏“诽谤案”

  律师嘉宾:钱列阳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巍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持人:法治周末编辑 朱雨晨

  自诉案件变成公诉

  《法治周末》:王鹏案事发突然,两位律师在看到这则消息时,第一反应是什么?

  张巍:类似案件,实际上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部去年3月还下发了通知,专门提醒各公安机关,“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其中还严格限定了可被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3种情况,公民发帖举报公务员招录徇私舞弊显然不在其列。

  虽有前车之鉴,又有公安部的通知,但王鹏案还是照样发生了,我觉得有一些震惊。这背后可能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发人深省、值得思考的。这本是一起简单的自诉案件,为什么变成了公诉?这其中到底有没有公权力被滥用?到底谁该为公安机关乱执法埋单?我觉得这件事情不是偶然事件,不能简单地说,事情发生之后,把相关的一些领导处罚了、处理了,就到此为止。

  钱列阳:诽谤这类案件是自诉的范围,没有极特殊的情况,公权力是不应该介入的。公安机关受理立案,明显违反了刑诉法规定。

  至于说马晶晶作为报案人,你倒不能苛求他受到伤害以后,他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具备到什么程度。他到公安机关报案也好,或者到其他执法机关报案也好,你都不能苛求他。

  但对于公安机关这样的受理,让人觉得有点匪夷所思。作为执法机关其实应该很耐心地告诉马晶晶,如果他的权益受到侵害,他应该到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我认为,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方法上、程序上,公安机关没有履行该履行的职责。

  寻求司法帮助应肯定

  《法治周末》:对马晶晶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

  钱列阳:马晶晶作为一个18岁以上的公民,他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而寻求司法帮助,这是很正常的,也值得鼓励。因为任何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都是至关重要的。他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侵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只要这个途径合法。

  除了个别人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侮辱诽谤或者诬告他人要接受刑事制裁以外,正常的百姓维护自己的权利去举报、起诉,即使败诉、证据不够充分,这个行为过程也应该是肯定的,这是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利的体现。

  在谈王鹏案时,不要将马晶晶作为一个变相的、被打压的对象。从维权角度来讲,马晶晶现在处于被案情遗忘的角落,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维护权利的短板。

  本案中,王鹏被错抓又被放了,错在公安机关,王鹏的权利是要保护,但不能因此打压马晶晶。对王鹏和马晶晶这两个刚刚走上社会的年轻人,法律都应该有同样的保护,这才是法治的精神。

  张巍: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是应当的,马晶晶也不例外。如果马晶晶认为王鹏的举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对他构成了诽谤,他应该到法院提起自诉。但这里面我注意到一个细节,马晶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一句话,“我看这个笔迹就知道是他(王鹏———编者注)的”。

  从法律程序上来讲,王鹏的举报信是不可能让马晶晶看到的,马晶晶怎么能说一看到举报信,从笔迹上就可以认定是王鹏的呢?马晶晶是从什么渠道看到了王鹏的举报信?这背后恐怕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果没有执法部门违法、违纪、违反程序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导致今天的这个结果。

  钱列阳:举报信是不是真的到了被举报人的手里,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实。如果真是这样,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是任何社会都不应该出现的。

  板子应该打在谁身上

  《法治周末》:在两位律师看来,王鹏案的板子应该打在谁的身上?

  钱列阳: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吴忠市警方新闻发言人说,警方是独立办案的。如果是独立办案,这个公权力就用错了,它把不该管的事情也管了,那是公安人员、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法制理念问题。

  如果他明知错误而为之,后面有法外因素、公安以外的因素在干预,那就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了,那需要更多地去调查、去核实,相关人员也要作出一个说明。

  张巍:在这个案子上,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吴忠市公安机关在媒体的监督之下,能够在短短的9天之内知错就改。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没找到答案,也想请教一下钱律师,像这样一个自诉案件变为了公诉案件之后,为什么还要经过公检法3个部门会商呢?

  钱列阳:自诉案件中,某些个别的确实涉及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案件,在极其必要的时候,公权力是可以介入的,他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一个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而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会商机制,当公安机关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3个部门坐下来会商,这也是一种正常的行为。但就王鹏案本身来讲,无法属于刚才说的这些情况。

  网民由此猜测在王鹏案背后是公权力被滥用。有这种猜测是正常的,而且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但这并不是一种结论,还需要有关部门顺着这个方向再去做进一步的核查。

  张巍:我觉得这个案子确实有它深层次的原因,或许最需要查明的是———启动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是谁发动了这起抓捕,通过什么机制作出了立案决定?不能说我保护了王鹏的权益,对他进行了国家赔偿,就算是保护了,这样网民不会答应的,公众也不会答应。

  钱列阳:无论是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的解答,还是网民们的猜测,都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这种公开、透明是法治社会的需要。但不要把推理、猜测和结论混为一谈,那是两码事,我们应该把空间留得大一点,我相信有关部门会继续调查,最后一定会对公众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性说法。

  《法治周末》:两位律师认为,我们可以从王鹏案中得到什么启示或教训?

  张巍:司法机关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王鹏错案,让地方政府丧失了公信力,严重影响到执法部门的执法形象,代价是很大的。

  钱列阳:王鹏案涉及司法办案中的相对独立性问题以及机制问题。各级执法机关应该依法办事,这个依法,它的背书应是不受行政命令或者法外因素的干预。在这个案子里,它所凸现出来的,实际上是普便存在的现象在这个案子里的集中表现,它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今天发生在王鹏身上,明天可能发生在其他人身上,在其他城市可能也会出现。

  所以,它的警示作用是很大的。它要求各地的公安机关也好,检察院、法院也好,要更加懂得严格依法办事,尽可能地要抵御法外因素对执法的干预,最终提高的是司法公信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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