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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县邮政局长撞死5人被批准逮捕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广州日报》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广州日报》

  7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厅召开情况通报会议,再次强调部署为期3个月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活动。即日起全省异地用警、交叉互查,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行为。会议通报说,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2010年12月5日23时30分许,现年40岁的谷青阳(男,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局长)饮酒后驾驶豫CML798号轿车,沿S319省道(安虎线)由东向西行至洛宁县涧口乡东村路段,逆向行驶与道路南侧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宁县涧口乡3名初中在校学生当场死亡,2名青少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洛宁县、洛阳市和河南省公安厅相关领导和部门相继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7日2时30分许,谷青阳被洛宁县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在押。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严格处理,该案拟指定三门峡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在12月7日的情况通报会上,河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南省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在这次活动中,全警动员,调集全部酒精测试仪、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气相色谱仪等执法装备,组建机动执法队伍,开展统一行动和异地用警,从严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大客车超员、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同时对酒后驾驶违法人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他们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异地用警、交叉互查的方式,对公务人员、公职人员酒后驾车从严查处,在媒体曝光的同时,还要抄报同级文明办。

  据新华社电

  记者就撞人一事致电当地

  两部门皆拒回应

  商报济南消息 河南洛宁县邮政局局长酒驾撞死5名青少年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而昨天下午,本报记者也联系了洛宁县邮政局和洛宁县县委宣传部,但两方都没有给记者任何回复。

  昨天下午记者首先拨通了洛宁县邮政局的电话,在接通后,记者刚刚说明来意,对方便立刻挂断了电话,此后,无论记者如何拨打,洛宁县邮政局的电话就再也没有接通过。随后,为了了解此事的最新进展,记者又拨通了洛宁县县委宣传部的电话。而当记者说明来意后,接电话的男子先是愣了几秒种后,接着告诉记者:“我是来这里订报纸的,不是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随后,还告诉记者县委宣传部里一个人也没有,其他办公室的人也都出去开会了。但在电话话筒中,记者听见该办公室内尚有其他人在说笑。记者 陈伟斌

  “他们”,撞人后怎么敢跑?

  律师称侥幸心理作祟  背后缺少法律约束  应提高量刑起点

  在河南洛宁酒驾肇事惨案中,在公众普遍关注的酒后驾车这一行为特征外,根据报道司机当时撞人后仍然驾车逃跑的这一细节也引起不少人关注。有律师称,根据报道描述,肇事者这一行为亦构成肇事逃逸。

  实际上,在公众身边的肇事逃逸案也是屡屡频发。以烟台为例,仅记者获知自10月26日至11月底,当地的肇事逃逸案就有10起。

  为何肇事逃逸案频发?这里面有着怎样的深层次原因?昨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女孩、菜农、路人……

  司机“害人”后一走了之

  以10月26日至11月底的烟台肇事逃逸案为例,在这个月记者手头上获知的烟台所属各地交警破获的肇事逃逸案为10起,其中造成人员身亡的案件6起,死亡7人。此外,目前福山交警还在为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四处寻找逃逸司机线索。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烟台的肇事逃逸案中从10月中旬至今已有8人死亡。

  记者注意到,身亡的这些人中,有9岁大的女孩、有清晨上路的菜农、有路边的普通行人。如在10月26日,烟台招远东沟子村有一对双胞胎姐妹下课后,手牵手与同学们有说有笑准备回家时,奔驰而来的一辆面包车撞飞了9岁大的姐姐,接着停都没停就飞驰而去。后来肇事逃逸司机张某被抓获时,竟然又酿发一起事故。

  据交警介绍,当时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里悲痛不已,痛哭流涕,孩子的父母几天茶饭不思,甚至曾悬赏万元缉凶。

  对肇事逃逸者的悲愤、无奈,记者在近几年的采访时深有感触,许多人很长时间都难以摆脱丧亲之痛。

  逃逸背后缺少刚性约束

  律师称应提高量刑起点

  有一名从事多年事故处理的民警告诉记者,出了事故后一般人都会害怕担责、害怕赔钱,这是每个人都有的心态。但为什么有这么多的肇事司机敢于从这种心态转化为行为,这背后缺少法律刚性的约束。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郭海泉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没有人员重伤或身亡,则肇事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就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

  如10月26日晚上,在烟台市区一辆富康轿车与一辆别克轿车相撞,致两人受伤。之后富康轿车的司机逃逸而去,在警方追查时甚至伙同他人来顶替处理,警方花了7天时间,才将真正肇事者抓获。

  最终,肇事司机张某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只是“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驶证。”而一旦抓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伤者的医药费,则都可以“省了”。

  郭海泉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不积极抢救伤者、逃离现场,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提高量刑起点,让他们不敢违法,用法律来约束、养成肇事先救人的习气。”

  买车、开车的越来越多

  交通文明素质待提高

  山东交通学院的姜华平教授曾指出,如今交通参与者素质难以与急速发展的汽车社会相匹配。

  今年中秋,在省城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一辆奥迪车的司机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后,只是下车看了看奥迪A6轿车有无“受伤”,然后照着伤者躺的地方看了一眼,之后就驶离现场,后摩托车主伤重身亡。过程中此人对伤者的冷漠,被电子眼全程拍下。

  “出了事故,立刻停车查看伤者、抢救伤者,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还是道义的要求。但很明显,很多事故中的当事人没有做到这一点。”一位事故处理交警说道。

  车辆交易越来越频繁

  交易环节管理有缺失

  记者在调查时,还有事故交警告诉记者,在破案过程中他们发现司机发生事故后,不顾社会公德、不计后果,甚至还有同车人纵容、订立攻守同盟,一跑了事。并且,现在车辆交易频繁,也加大了警方侦查肇事逃逸案的难度。

  招远交警曾经处理过一起事故,有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者弃车逃逸,伤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民警以为根据遗留的汽车找到车主会很容易,可最后民警辗转发现,此车曾经三次转手,最后的这名肇事者根本没有进行登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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