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管理纳入官员经济责任审计
谢雪琳 孟斯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下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做出划分
在《规定》出台之前,中国一直适用的是1999年5月的两项规定,分别是《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这两项规定里,对于党政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一直被认为不够清晰。今年10月,一位浙江省审计厅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目前还没有责任界定和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标准。界定经济责任,有时很难划分主要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也不易分清是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
在此次出台的《规定》里,对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详细划分。
《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领导干部将承担直接责任。
而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经讨论或研究后,经多数人同意做出决定,导致上述不良结果后,领导干部则将承担领导责任,使得导致重大失误的集体决策有了明确的责任对象。
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
尽管对经济责任的审计有了更多表述,但由于审计方案形成后,需报送当地行政首长审定;审计结果出来后,也需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及有效性受到质疑。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无需事先征求同意,结果出来后也不必让被审计人知道,这才能更好地保证审计的效果,同时真正地让被审计人承担应负的责任。
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内审机构,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影响、干扰及牵制,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并不能很好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