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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引咎辞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17:41  人民网

  人民网兰州12月9日电 (杜昱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是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甘肃省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该《草案》规定,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是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二是对重大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三是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导致决策失误,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四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是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5种形式追究行政决策者的失误责任。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追究。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干扰调查的,将从重处理。行政决策失误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处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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