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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体现的是公平和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0日01:50  现代快报

  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12月9日《新华网》)

  条例修改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两处:一是,并非剥离责任而是延伸和细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二是实现了同命同价。这代表了类似法规完善的一个基本方向。

  此前,草案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险范围,对非机动车事故受害者有失公平。换言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方式。而本次修改采取的原则换成了“就高不就低”:既然只将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失公平,那就索性把其他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一并囊括进来。这实际上也带来一个启示:在进行事关弱者的改革时,不能剥离政府责任,而应该尽力延伸保护范围。

  当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最受关注的还是同命同价。已经有人提出质疑:甲每月挣一万,乙每月挣一千,工伤死亡两者都赔一样多,有什么公平可言?这显然是对同命同价的曲解。同命是生命意义上的天赋平等,而不是身份确认上的人为划分。人命不该分等级,而人命又是无价的,是注定赔不起的,对人命微不足道的“补偿”,只能适用当前的最高标准。

  长期以来,同命同价呼吁良久却迟迟不能实行,其中一个解释就是所谓体制障碍。比如城乡二元分割,比如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身份悬殊等等。可仔细想想,这不过是一个敷衍的借口,只要真正敢突破,所谓体制障碍就是一只纸老虎。像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同票同权等等,凝结了人类关于生命价值、经济权利最基础、最本源的平等价值观,应该得到无条件的尊重和践行。

  环视周遭,同命同价式的基础公平仍然相当稀缺,还有更多基础公平等待我们去突破和实现。工伤条例的修改,只是一个开始,更浩大的一系列平权法案,仍在远方等待。(舒圣祥)

  交通死亡赔偿

  也要尽快同命同价

  叫好之余,我也很想问一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什么时候实现同命同价?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把城市或农村户口作为区分的标准,从而造成城乡赔偿相差若干倍。这个同命不同价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样的规定显然迫切需要修改。

  近年来,每逢两会召开,都有代表委员要求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规定。在强大的民意推动下,许多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对规定进行了微调。目前各地进行的调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农村户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就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地方上的微调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实现交通死亡赔偿彻底的同命同价,还需要最高法修改《解释》第二十九条,尽快取消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殷国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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