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关系到当事人责任的承担。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因为原告方不能证明肇事方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最终法院按照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审理。
2010年1月31日上午,吃过早饭的王老太出来遛弯,当步行至吴江市北厍汽车站门口时,与何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因该事故是事后报案,无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2010年9月14日,王老太将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3万余元。王老太认为,何女士所驾驶的车子在冒烟应是机动车,故何女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女士辩称,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因此,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调取了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笔录,因该笔录是事故发生后询问的,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车辆情况陈述不一致,因此,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何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只能按照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审理。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各负50%的责任,何女士赔偿王老太15000余元。张庆超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