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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全面清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0日05:2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12月9日消息(记者吴善阳)近日,上海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以及修改本市部分政府规章的三个决定。至此,为时半年的上海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圆满结束。

  据了解,纳入上海清理范围的规章共313件。经清理,决定废止27件,占8.6%;宣布失效4件,加上已经或者即将到期而自然失效的16件为确保世博会顺利筹办而制定的规章项目,实际失效共计20件,占6.3%;按简易程序打包修改148件,占47.3%,是历次清理中修改规章数量最多的一次。

  此外,还有一些规章虽然也存在“不一致”等需要修改的问题,但由于所涉及的条文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无法作简易修改。为此,上海市政府考虑将其纳入2011年立法计划予以修改,共计24件,占7.6 %。全部规章清理率合计达70%。

  通过清理,上海基本上解决了政府规章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等问题,有力促进了规章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更加科学、和谐,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体来说,《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主要内容与《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上海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已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章所代替,《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等规章直接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均予以废止。

  宣布失效的规章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国家取消公路养路费后,《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二是规章规定的内容已过时。如《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等。

  对于存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已作修改”,“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主体的名称发生变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以及“个别条款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其他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协调”等情形的规章,本次清理通过简易程序作了打包修改。此外,随着近些年国家和上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收费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事项相继被取消或者调整。因此,上海对作为其直接依据的40余件规章项目作了修改。

  下一步,上海市政府将把清理结果以及修改后的规章文本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海法制信息网、东方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本市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也将随之公布。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开展规章清理的同时,上海还一并部署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还在紧张进行之中。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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