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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曾因矿权纠纷案被指干预司法 昨日案件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0日05:55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记者 石玉 昨日,在陕西省高院,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勘探合同纠纷案再审开庭。

  这桩普通的合同纠纷案,由于陕西省政府的介入而备受关注:2006年10月,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但该案在最高法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直接以公函形式恳请最高法“不要维持原判”。

  “如果没有一个公权力对契约的尊重,……政府的信用、司法信用会持续流失。”昨日,凯奇莱公司的辩护人在庭上称。

  合同纠纷与政府“密函”

  “按照合同的约定,凯奇莱公司唯一的义务就是付钱。”昨日,凯奇莱公司一名辩护人在法庭上称。

  2003年8月,凯奇莱公司出资、西勘院提供技术设备的合作勘探合同即是这么订立的。双方约定联合勘探位于榆林市横山县的“波罗———红石桥矿区”(下称波罗矿区)。西勘院拥有这个矿区的勘探权。

  2004年年底,勘探数据表明,波罗矿区储藏着优质煤近20亿吨。此时,西勘院的态度起了变化。

  2005年3月,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后者拒收,称双方的合作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相关政策不一致。

  经过协商,双方和解,合同继续履行。2005年5月,凯奇莱公司支付给西勘院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

  2005年11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后认为,双方的合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其合作勘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

  双方当时还商定:勘查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进行后期开发。

  在此背景下,2005年12月,凯奇莱公司敦促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细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西勘院回函称:“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

  “一女两嫁”出现了,在与凯奇莱公司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2006年4月,西勘院又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凯奇莱公司遂于2006年5月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院。2006年10月,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西勘院上诉至最高法。

  二审期间,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称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如果维持陕西高院的判决,将会“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于案件本身,裁定书中仅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表述。

  双方激辩合同效力问题

  昨日庭审中,西勘院辩护律师刘坚指出,双方的合同是倒签的(实际签署时间在落款时间之后),原因是为了规避陕西省政府2003年21次会议纪要的精神。

  21次会议纪要显示:“省政府前几年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为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

  双方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21次会议纪要形成于2003年10月22日。“实际签订时间大约是2004年的2月份。”刘坚称。

  凯奇莱公司的辩护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蒙振祥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据,刘坚称尚无直接证据,而凯奇莱公司的注册时间便是证据。工商档案显示,凯奇莱公司成立时间在2003年12月5日。

  蒙振祥对凯奇莱公司成立的时间予以认可。凯奇莱公司董事长赵发琦曾向记者解释公司成立滞后的原因:“当时和西勘院谈妥勘探项目后,才开始进行工商注册。”

  蒙振祥认为,即使合同签署在21次会议之后,那么该会议纪要也并无实际效力,根据《合同法》法条,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

  蒙振祥说完,凯奇莱公司的另一名辩护人则质问:21次会议纪要被标注为“秘密”,如此“秘密”文件的精神,当时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怎么能知道?

  刘坚还称,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便是陕西省政府规定的必须有下游产业项目的企业才能取得探矿权,蒙振祥让刘坚出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刘并未出具。

  凯奇莱公司的辩护人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凯奇莱公司唯一的义务就是付钱,它也是这么做的。只要凯奇莱公司付的不是假钞,那就没有违背任何诚实信用的原则。”

  “资本把技术、设备整合在一起,其实是美国人开发西部,英联邦成员开发澳洲的模式。如果说(凯奇莱公司)没探着矿,那这900万就花了算了;如果说探着了,那你就得出局———任何政府机关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和本案的合同原则都是不一致的。”

  “如果没有一个公权力对契约的尊重,如果没有西勘院这样一个国有单位对民营企业的合同的尊重,我相信中国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而且政府的信用、司法信用会持续流失。(履行合同)是天赋的权利。也许在凯奇莱身上,会出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磨坊主,赵发琦可能就是这样的人,希望西勘院能够成全他。”

  目前,波罗矿区的归属仍迷雾重重。据媒体报道,获得波罗矿区资源配置的香港益业公司,其启动的所谓化工项目,已被搁浅多年。而香港益业公司本身通过倒手化工项目赚了上亿元。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相当深厚的政府背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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