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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南宁12月10日消息(记者张垒 李楠)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如违反规定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同样受到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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