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因受收购方委托,与广发行交涉、运作收购不良资产项目,原深圳广海投资副总经理侯明从中牵线搭桥,成为广发行不良资产弊案的关键人物。案发后,侯明主动投案自首,并检举数名涉案人员,又将窝案大白于天下。昨日,广州中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侯明判处3年6个月徒刑,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项目重组副总收贿赂
侯明于1966年3月出生于新疆,祖籍江苏南京。经法院查明,广发行全资公司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控集团),于2001年12月与深圳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为开发深圳市深南中路B122-0053、0029两块土地(下称广海项目),设立了项目公司——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广控集团占股90%,深圳海龙王房地产公司占股10%但不参与经营,只参与分配利润。由广发行提供贷款作为“广海项目”的前期开发资金。
2002年12月31日,广控集团聘任侯明担任深圳广海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为“广海项目”开发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2003年,因政策变化,广发行中断了“广海项目”的贷款,该项目被广发行列为不良资产。为收回前期贷款本息,广发行责令广控集团对该项目进行重组出售。侯明作为“广海项目”的副总经理,在处置该项目的谈判、磋商过程中,受香港汉国置业(中国)有限公司收购代理人王某某所托,多次联络广发行董事长李某某、副行长王新、资产部总经理周某、副总经理雷达,推荐由汉国置业公司收购“广海项目”,并转达了汉国置业公司提出的减免部分贷款利息、罚息等要求。
2005年7月到10月,减免利息、罚息要求获得批准后,汉国置业公司与广控集团签订了收购广海公司全部股权的重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侯明继续担任副总经理。
2006年2月至4月,侯明收受收购代理人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69万元。次年,侯明等4名职员离开了广海公司。
自首立功轻判3年半
2009年5月,侯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侦查机关清退赃物,同时检举揭发了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广发行不良资产窝案自此案发。
广州中院认为,侯明自首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重大立功表现,事后退赃人民币71.62万元、港币5万元,及涉案雷克萨斯GS340车一辆,法院决定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侯明表示不上诉。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