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8)深中法执字第764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电子科技大厦C座38层F。
法定代表人杨伟光,该公司董事长。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以单位财产支付的以下行为: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限制期限自本令发出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如有违反,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令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55-83535064、83535421,传真号码:0755-83535458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