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15项具体措施,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5项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可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即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区别情况分类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规范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等。
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全国所有省(区、市)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区、市)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