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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违法处罚规定解读:定性恶意囤积加大打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1日02:50  京华时报

  “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糖高宗”……这些都是调侃物价上涨的网络新词,既折射出百姓遭遇的物价上涨压力,也反映了对商品非正常上涨幕后黑手的愤怒和无奈。

  面对物价高涨的局面,国务院昨天再出重拳,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即日起执行。新规定修改和增添条款总数达11条,其第一条就强调“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核心就是严打乱涨价行为,其中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500万元,而原规定是10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增加。

  >>焦点解读

  串通涨价罚违法所得5倍

  【新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新规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加大惩治力度,强化威慑力。

  “恶意囤积”定性加大打击

  【新规】恶意囤积行为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原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新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更便于对此类行为定性和操作。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操纵物价幕后黑手也受罚

  【新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解读】新规定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

  抗拒价格干预可罚500万

  【新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包括: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解读】新规定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经营者部分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价格违法罚款额度变化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可罚300万

  【原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可罚200万【原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可罚500万

  【原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今年7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此外,山东省物价局查处了某大蒜经销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保障措施

  全国价格大检查

  新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严查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国家发改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有关部门还将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使违法经营者受到震慑,不敢再犯;警示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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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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