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原党工委副书记胡志刚(正处级)受贿案。
胡志刚在担任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党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期间,在南岸区南湖路、金山路及政府周边道路沥青罩面工程和南岸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设计方案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84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原常务副书记杨利(正处级)受贿案。
2006年12月至2009年4月,杨利在任巴南区花溪镇党委书记、花溪镇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期间,在负责花溪镇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审批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4.7195万元。巴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利有期徒刑十三年。
长寿区交通局原局长陈正伟(正处级)受贿案。
2005年至2008年,陈正伟利用担任长寿区交通局局长,主管公路招投标和验收的职务之便,在长寿区相关公路的建设中收受贿赂12.5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正伟有期徒刑十年。
垫江县原副县长李华润(正处级)受贿案。
2001年至2010年期间,李华润利用担任垫江县工商联会长、垫江县政协副主席、垫江县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垫江县基建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调增容积率及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财物共计157.57万元。2010年11月8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华润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