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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称新拆迁条例四个方面有待改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6日02:22  北京晨报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之一。昨晚他在第一时间接受了人民网的专访。姜明安提出,这份文件有四个方面需要改进:

  首先,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

  其次,法院强拆代替行政强拆使得法院执行有难度,而且有损法院形象。“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执行。”

  再次,二次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停止强拆。“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诉讼期间拆迁是不停止的。很有可能官司还打着,房子都拆掉了。”

  最后,姜明安还认为把第一稿中的“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取消是个退步。“现在第二稿修改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还是政府有发言权,我觉得不合适。还应该让居民有发言权,让居民说改造还是不改造。”

  晨报记者 王萍 整理

  律师说法

  “危旧改建”应严格限制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昨天发文认为,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丁金坤表示,第八条界定了七种公共利益,其中第四款: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我们认为第四、第五是个新马甲,也是一个新口袋,以后的拆迁都会套在其中,应该去掉这两条。如果不能去掉第四条、第五条,那么应该予以严格限制,不能宽泛解释。”

  晨报记者 邢飞

  权威解读

  公共利益界定必须考虑国情

  据新华社电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网友热议

  称赞进步 期盼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网友热议,大家纷纷表示“是质的进步”、“希望能够尽快实施。”同时很多网友也期待和呼吁出台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一位网友提出,目前北京部分“城中村”还存在老少三代同住20平方米的小房子的现象。“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两万多元,如果货币补偿40多万元,去哪买房?像这种情况政府是不是有其他政策?”

  晨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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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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