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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我国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6日02:43  东方早报

  作者 早报记者 鲍志恒

  自去年12月,北大五名学者联名要求启动对旧拆迁条例的违宪审查以来,在各界“千呼万唤”之中,“新拆迁条例”终于初现轮廓。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被取消,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学者认为,取消行政强拆,增加公平补偿原则,是确定并支持现代法制原则的体现。但单纯制定国有土地拆迁条例,回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对化解拆迁矛盾,遏制拆迁冲突并无太大意义。

  “它确定和支持了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联名上书全国人大的五学者之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间取得平衡,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的表述,都是以往未曾有过的“亮点”。

  姜明安说,新稿中关于补偿范围、标准、征收程序的规定,都比以往有较大的进步。“我原先住在三环,现在把我安置到五环,搬迁费、家庭安置费,还有对停产停业的补偿,比如我这房子不是住房,而是经营用房,一年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的收入没有了,这些以前没有考虑,现在也考虑到了。”

  “以前一些房屋面积比较小,获得的货币化补偿比较少,通过优先保障安置房能使被拆迁人得到较好的安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昨天也对早报记者表示,条例新稿不仅强调了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而且规定了补偿标准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具体时间,是其中“最大的亮点”。

  新稿确定现代法制原则

  新条例规定了补偿标准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具体时间,是“最大亮点”。

  “公共利益”界定有重大突破

  对“危旧房屋”的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拆迁

  最让姜明安感到高兴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明确了。特别是对“危旧房屋”的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拆迁。

  “以前只要是政府认为是危旧房,就可以拆了,有些地方盖了一两年的房子就被拆了。现在,要是‘危房集中’才能拆迁,不能因为整个街道有一个厕所有点‘危’,就把整个街道拆了。而且对旧城区的改建还加了一个界定,必须是‘基础设施落后’,也就是说水、电、煤气等方面有问题,才能拆迁。”

  姜明安还表示,新稿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取消了原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表述,也是一大进步。

  王利明透露,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以及地方差异,新稿保留了部分“授权条款”。“我认为,应该尽可能减少授权条款,从新稿看,授权条款已经减少了不少,比上一稿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了。但是由于地方差异性很大,有些问题确实也需要由地方政府出台具体的配套办法。”

  建议增加诉讼期间“终止执行”强拆条款

  应该规定,(被拆房者)官司赢了,房子不拆,官司输了再拆也不迟。

  “城里的房子可能都拆得差不多了,早就应该出台这个国有土地拆迁条例了。”对于新稿遗留的诸多问题,姜明安也提出了批评。他表示,目前,国有土地占现在房屋拆迁的比例很小,而拆迁所涉及的大部分是城乡接合部、郊区、农村的集体土地。

  此外,他认为将“行政强拆”改成“法院强拆”,也有很大的争议,可能影响法院的“权威”。“原来政府决定、政府强拆,现在是法院决定、法院强拆,还是没有起到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嘛。”

  “可能是有关拆迁的问题太复杂,情况又在不断的变化,地方执行的差异又很大,各方的分歧比较大,据我了解,‘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这个分歧就非常大。”王利明也认为,强制拆迁应该由法院作出判定,再交由政府执行。

  姜明安还对没有诉讼期间“终止执行”强拆的条款表示遗憾,“等你打官司赢了,新房子都盖起来了,旧房子早被拆了。那这个司法程序还有用吗?应该规定,官司赢了,房子不拆,官司输了再拆也不迟。”他反问记者,除非遇到奥运会、世博会那样紧急情况,否则,“盖一个工厂、学校、托儿所,为什么不能再等个半年一年的?”

  王利明表示,各界都在期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能集思广益,促使新条例尽快出台。而姜明安却希望,最终的条例能“稍晚些出台”,通过明年3月的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把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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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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