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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定取得房产证前不得擅自私下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6日14: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济南12月16日消息(山东台记者李健)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济南市昨天(15日)下发《济南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行为的通知》,明确提出新建商品房在取得房产证前,不得擅自以“改合同”的方式私下转让。

  济南这次正式出台楼市“禁炒令”,主要是针对“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很多炒房客在楼房开盘时会购买数套房源,然后对外转让。不仅开出的房价远远高过原先的房价,而且还要收取数万元的改合同费。既造成楼市销售假象,又哄抬了房价。这种改合同的方式也是投机性炒房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具体操作方式。为遏制变相炒房行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等行为。

  根据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要求,新建商品房买卖首先要在网上签订购房合同,而且网签合同必须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不过“禁炒令”也并非一刀切,通知中明确规定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房屋质量问题等8种情况下可改签或撤签网上购房合同,但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提交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申请撤销或变更网签合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栋房屋销售总套数的3%。

  此外,如果已经签署的网上购房合同因为种种原因改签或撤签,开发企业应将撤销网签合同的房源公开销售,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将实时公示撤销合同的情况。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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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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