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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建工地火灾事故责任人和单位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6日20:30  东方网

  东方网通讯员赵红波12月15日报道:近日,上海市一在建工地发生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一起火灾事故,由于扑灭及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静安公安分局已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处罚。

  据调查,发生火灾的工地系乌鲁木齐北路“嘉园二期”公寓在建项目。事发时,电焊工王某正在该楼26层平台进行电焊作业,电焊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溅落到同楼21层脚手架引燃竹排导致火灾,后经工人自救扑灭。该电焊作业虽事先经过审批,施工现场也配备了灭火器,并采用集火斗进行防护,但在实际作业中相关安全措施不到位,对下方的脚手架并未采取隔燃阻断措施,电焊班带班班长曾某当时也未在现场监护。火灾导致21楼脚手架上部分竹排被烧毁,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左右,无人员受伤和其他损失。目前,静安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该工程的监理蒋某、带班长曾某、电焊工王某等三名事故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上海公安机关表示,根据冬季防火的特点,将继续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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