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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5周岁老人免除死刑拟增加限制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1日07:16  中国青年报

  今天下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今年8月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醉酒驾车、飙车或将入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拟不适用死刑等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人士表示,草案的两条主线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总体表示肯定,今天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对这两条主线涉及的条文做出了进一步修改。

  七十五周岁生死槛拟增加限制条件

  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赞成此项规定,姜兴长委员还建议,将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进一步放宽到七十岁,这样规定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益,也有利于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进一步落实。

  与之相对,也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人大负责人不赞成这一规定,他们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健全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老年人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保留死刑;有些犯罪组织会利用老年人从事犯罪活动;草案已经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解决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尽可能不判处死刑的问题。

  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建议,为适应实践中复杂情况的需要,可以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作出一定限制。

  今天提请二审的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醉驾、飙车危险驾驶拟从重处罚

  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审议中,信春鹰委员提出,“醉酒驾车”在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判例,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缓的,也有以其他罪名判较重的徒刑的,草案规定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是严了还是宽了,是不是否定了司法实践。

  有些常委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处理好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乌日图委员建议对普通交通肇事罪与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在量刑上要有区别,白景富委员建议对醉酒驾车造成后果的,规定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重的刑罚,法律委周光权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对有危险驾驶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降低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取证难度

  在加强刑法民生保护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现行刑法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犯罪,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现行刑法根据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刑罚分为三档,第一档是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第二档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二档中,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并列适用条件,据介绍,作出这种修改主要是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难度,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以外,如果食品本身的毒害性、危险性很明确,再去调查实际食用食物以后严重危害的结果的话,是有很大的难度,但是如果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性的话,同样可以适用第二档刑罚。

  另外,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中,规定了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此次修改只保留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没有再要求前面的两个规定,另外,也和上一条一样,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

  草案还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作了进一步修改,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就构成犯罪,此次修改在第二档和第三档刑罚中增加了规定,除了造成人体严重损害之外,如果有其他情节,比如数量特别巨大,非法获利特别巨大,类似有这样的情况或者特别严重情况的话,也可以适用第二档、第三档刑罚,降低了调查和举证难度。假药销售面很广,服用药的人都是身患疾病,要从其身体发展的变化分析出他究竟受到了多大伤害,可能举证责任比较重,而且假药销售量很广,如果全国各地进行调查会很复杂。

  延长死缓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这样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部门提出,不得再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规定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经过这种修改,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的普通罪犯服刑期限为18-20年,因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判处死缓的罪犯,有了限制减刑的规定,实际服刑期为20-25年,总体上看,提高了死缓罪犯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这类犯罪分子死缓的实际执行刑期。

  拟加重对黑社会组织头目刑罚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首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据此做出修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刑事政策

  在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中,自首、立功都是要如实供述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即认罪或者坦白,现行刑法没有做规定,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首次审议后,各方面意见肯定了这一点,建议进一步加大坦白从宽的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了一条,如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得以避免特别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的,也可以减轻处罚,在原来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减轻的规定,力度有所加大,但有前提条件“得以避免严重犯罪后果的发生”。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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