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审草案还对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草案规定,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141条处罚。刑法141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其中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新华社
有话要说
责任要到人 犯法宜严惩
紫微桓:只要人们有投机的心理,改过是很难的。
不吃鱼的猫:还是太轻了。取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条。严厉的法律对造假者有震慑的作用,但监管者的责任更重要。
华生乐管大夫: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需要严明的法律条款,更需要建立并完善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在有关食品的各个环节,都要责任到位到人,并有相应的代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