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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以新:吸食毒品驾驶应与醉驾同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1日22:4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常红)“吸食毒品驾驶也会产生一种错觉,实际上和酒醉驾车是一个性质,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容易翻车,导致车祸。这些都应纳入刑法处罚范畴。”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二次认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还应该加上“危险驾驶”这样的兜底条款。

  严以新委员说,第2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好像就限定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了,建议改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出国都算履行公务?可能是旅游或者是游玩,或者因私护照出去,他叛逃了,说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就不算犯罪。所以这样规定不太完整。

  第22条“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现在定义醉酒开车就是犯罪,还是后面有一个补充,因为这个涉及面比较广,准备这样严格执行我是支持的。如果这样做不到话,还是恢复未改的条文较妥。比如吸食毒品驾驶的,也会产生一种错觉,实际上和酒醉驾车是一个性质,是不是也要包括进去?现在存在很多超载现象,容易翻车,导致车祸,是不是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建议在定义上应该拓宽一些,加上超载车辆、吸食毒品后驾驶,或者驾驭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等等,规定得完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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