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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废止两部规章并对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9日07:00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刘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长春市政府近日决定废止《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两部政府规章,并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事件”、“热经营企业应当将热费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供热应急准备金,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供热应急准备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缴存和管理”删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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