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陶颖)明年起,因工伤住院首次执行统一伙食补助标准,每日30元;并且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能报销。
今天上午9点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新《工伤保险条例》本市相关政策,新增三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支付。
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
为做好北京工伤保险新旧制度衔接,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政策。截至目前,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到823万多人。此次公布的三项新政,将待市政府做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新政解读
三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将纳入工伤报销。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交通费用报销中,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少上调一月工资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三档上调。
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增加一个月本人工资。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时按现行规定核定,即48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文/记者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