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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报销虚假发票是隐性腐败可能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4日00: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日前,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查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指出:相关部门通过收回违规报销资金、更换真实发票等方式整改9737万元;将其余4503万元假发票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2010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时指出,一些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

  报销虚假发票是“隐性腐败”

  1.42亿元,只是抽查的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5170张虚假发票的金额。没有查出来的还有多少?地方上用虚假发票列支的金额又有多少?

  2010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南通大学)副教授邵德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并在有关报销事项中列支,不只是在中央部门,在地方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单位都有这种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从制度层面来说,就是财务制度在发票报销方面存在漏洞,给了单位及个人用虚假发票报销套现以可能。可以说,这是一种‘隐性腐败’。”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相关部门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审计署率先向这一痼疾“开刀”,而且是从中央部门开始。而“将4503万元假发票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查处”,则传递了中央下决心惩治报销虚假发票行为的信号。“这种自上而下的查处,近年来还是罕见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显示了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邵德进说。

  有网友认为,国务院递交的整改报告,是对中央部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查处的结果,向公众作出的交代。这样的交代,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行政工作行使监督权、知情权、批评权的重要途径,意义非常重大。

  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可能构成犯罪

  有观点认为,假发票和虚假发票的含义并不相同。所谓假发票是指通过仿制手段伪造的发票,其本身就是违法的;而虚假发票尽管也有可能是“假发票”,但也可能是利用真发票伪造交易信息,虚列开支,以套取资金。

  “还有一些是用其他项目的真发票冲抵一些不能报销的项目。比如,一些单位公款消费的款项不能通过财务制度进行报销,而用一些办公用品、差旅费发票等套出资金冲抵。”邵德进补充说。

  不论是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的“集体腐败”,或是通过报销将财政资金“变现”的个体贪污,本质意义上都是一种侵吞公款的腐败行为。肥的是自己,亏的是国家。不少网友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那么,使用假发票或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

  2010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刑法》在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对涉发票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当记者问到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时,周光权表示,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是行为人贪污国家资金的一种手段,如达到一定数额,应定贪污罪。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张武举认为,使用虚假发票达到一定数额,即可构成犯罪。依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的是国家资金,归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定贪污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将套取的国家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可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杜绝虚假发票,还需多方努力

  虚假发票的横行,不仅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经秩序,也为少数人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更为严重的是,它会让一些“隐性腐败”合法化。要想真正遏制甚至杜绝虚假发票,在对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外,还要整治使用虚假发票获利的“买方市场”。

  有网友以为,只有把使用假发票的公务人员打疼了,对社会的示范作用才会更大。

  受访专家表示,应该在刑法中确定相应的罪名,对虚开发票以及使用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惩处。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有一条就是对虚开发票的定罪。草案三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当前还没有确定罪名的情况下,张武举建议,可以由“两高”出台一个注意性、提示性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邵德进认为,要想杜绝虚假发票,除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外,首先,要加大对单位“一把手”的廉洁教育。因为“一把手”大多对单位的财务管理有决定权,对于使用虚假发票报账的行为,有些是他们直接授意的,还有的是默许这种行为。其次,提高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让人们不再习以为常,而是从自身做起,做到不使用虚假发票。第三,可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第三方独立的财务机构进行监督,加大对发票报销的监督力度。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如果所有单位及个人都能严格按照新办法规范发票的使用,那么杜绝虚假发票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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