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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集资虚假广告行为将受刑事责任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4日17:4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日)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非法集资活动中虚假广告行为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的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王少南: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司法解释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对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还涉及到虚假广告罪。就是所有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五个罪名。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强调:及时有效地封堵非法集资广告的宣传,很多群众都是看到了他当地主要媒体的宣传,甚至有一些我们已经立案了,媒体上还在宣传这种非法集资。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提示,除了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追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共犯论处情形。

  王少南: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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