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张冬梅 )? 2011年2月起,在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违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建筑垃圾,最高将予以10万元的处罚。
1月5日,记者从乌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乌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设施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地方立法层级首次明确了首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的许可事项及具体条件,制定了施工现场净化管理制度,从防尘作业、及时清运清除、设置围挡、出入口硬化、进行车辆冲洗等方面提出规范化操作要求。
按照新《办法》,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以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将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若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将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如果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