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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孝道的尴尬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孝道的尴尬

  “常回家看看”也入法了。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日前透露,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有三大亮点: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写入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社会照料”独立成章;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详见本报今日A11版)

  □本报首席评论员 王国荣

  “常回家看看”从歌声到立法,不,严格地说,是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律规定。只是,如此一来,让几千年来的中国传统孝道很“受伤”,因为孝敬父母是做子女的本分,与父母分居的子女常去看望或者常打电话问候,给以慰籍,是天经地义的事,即便不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也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此事一旦入法,即意味道德范畴的孝道悬空。从一个侧面看,如果连起码的道德都不能为,竟需以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那可见一种道德的倒退。

  现实中,确实不乏道德沦丧者。就关怀与赡养老人之事,有的别说赡养了,甚至就连起码的看望都不能为,以至有老人因此把子女告上法庭。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进一步扩大,“空巢老人”现象增多,尤其在一对夫妻面对四个老人的现状下,老人的晚年生活不免与理想中的天伦之乐发生冲突,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而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退一步说,即使子女常伴身边,常回家看看,但如果只是表面为之,又能解决老人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呢?同样道理,即使法律再怎么强制规定,但如果不具有可操作性,“常回家看看”仍会是一纸空文,反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人之行莫大于孝。一代老人的今天,就是一代子女的明天,尽孝当及时,也为自己的下一代垂范。但是,如今社会,也许城市人能够做得更好,可是那些为生计背井离乡,常年四处奔波的打工族,他们很想回家尽孝却不敢或不能回家,很多人一年两年打拼下来,可是回家的钱在哪里?回家的车票在哪里?要过大年了,“无钱无脸见爹娘”啊!他们的辛酸,他们的苦痛,家乡父母的望眼欲穿,不是一句“常回家看看”可以诠释的。

  再说,当今出国留洋定居的人也不少,迫于竞争压力和种种难处,他们中有的常年不能回国看望父母,他们备受“父母在,不远游”的自责,备受不能“常回家看看”的煎熬,如果新法实施,那么这个群体是不是涉嫌违法?当然,与那些“一年土,二年洋,三年不认爹和娘”和“娶了新娘忘了老娘”的不孝子不能等同。所以,笔者愚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很有必要,但“常回家看看”其实没必要非入法不可,还是让它驻守在道德层面,让道德去约束和谴责一些不孝的行为。

  既然老龄化、“空巢老人”现象加剧,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那“常回家看看”仅仅能弥补老人一时的“精神慰藉”,我们在完善法律保障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系列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比如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待遇;比如社区老人公寓、敬老院和老年活动场所的投入等,让老年人老有所靠、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有丰富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比一纸法规来得更加给力。当然,孝是美德,孝是义务,“常回家看看”应常留心间,不论它入不入法,都是中华儿女所必须自觉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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