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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暴,为何要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5:30  浙江日报

  记者 方力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将起到怎样的作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妇联主席厉月姿。

  记者:我省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厉月姿: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发生比例仍然居高不下,据县级以上妇联2005年至2009年的信访数据统计,每年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信访件达2000多件,占总信访量14%左右。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身心,损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安定。建设平安浙江、创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三部法律中。家庭暴力涉及公民各项权利,影响社会各个领域,仅靠国家层面的立法很难满足反家庭暴力实践的需要。因此,制定《条例》是对国家确立的禁止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记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执行一直以来争议较多,《条例》对这方面有没有明确规定?

  厉月姿:《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综合吸纳了专家和有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条例》第3条指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就可定义为家庭暴力。而且,《条例》也对家庭成员做了界定,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这次立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记者: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今后会如何处理,对家庭暴力又会如何预防和处置?

  厉月姿: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在证据的固定和收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求助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施暴情况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其次,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应当制作处警记录;有些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要做好诊疗记录,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家庭纠纷的调解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的宣传和基层调解组织对家庭矛盾的化解等义务,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立法宗旨,把家庭暴力扼止在萌芽状态。《条例》还规范了投诉受理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了家暴受害人应对家暴的途径问题。必要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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