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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6:4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据中新社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日在其网站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新办法大幅提高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而此前规定的赔付标准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据悉,本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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