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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人均收入20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8:13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驻京记者/杨春)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包括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当事人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当事单位支付。

  对于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办法规定,赔偿基数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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